【以案释法】山亭:一男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被依法处置

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,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依法从严快处网络造谣违法人员,着力整治网络乱象,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。

案件情况

2024年7月17日,山亭公安经调查发现李某为增加自身流量,在短视频平台编造并发布了“山亭区城头镇因暴雨引发洪水,造成多名人员伤亡”等毫无根据的不实信息。此类谣言一经传播,迅速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,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。目前,山亭公安已依照相关法规,对李某予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措施。

网警释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© 版权声明
THE END
喜欢的话,点个赞呗!
点赞27 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