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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、人身和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,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东至府前东路(锦绣花园小区东),西至山旺路,南至抱犊崮路,北至青屏路的区域。
二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,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三)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立交桥、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,军事设施保护区;
(七)国有林场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、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(八)旅游景区、商场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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